《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屬于“紀法銜接”條款,適用于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且涉嫌犯罪的特定情形。
紀律審查實踐中,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該黨員的行為尚未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即司法機關尚未作出判決、裁定、決定,其中既包括在刑事責任追究過程中,司法機關尚未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情形,也包括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二是司法機關已作出一審判決等,但尚末生效的情況。這里主要是指一審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尚在上訴和抗訴期限內的情形,既包括在該期限內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出上訴,也包括在該期限內人民檢察院還未提出抗訴,且被告人、自訴人也未提出上訴的情況。如果司法機關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則應當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定性處理。
對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原則上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依據《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但是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是黨組織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具體情節(jié),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認為該黨員的行為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有可能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是黨組織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具體情節(jié),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認為該黨員的行為有可能被人民法院作出單處罰金的有罪判決的。
三是黨組織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具體情節(jié),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認為該黨員的行為屬于過失犯罪,且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但此種情況應當嚴格把握處分檔次,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有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給予該黨員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的,在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即應當根據司法處理結果,對原黨紀處分決定依程序予以變更,以確保執(zhí)紀的嚴肅性;若系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即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審批,再上一級黨組織不同意保留其黨籍的,亦應當對原黨紀處分決定依程序予以變更。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變更為開除黨籍處分之后,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從批準之日起算,處分影響期一般從原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算。
如果違紀黨員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而移送司法機關后,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的,移送司法機關之前作出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不違反《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黨組織不需要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作變更。如果受處分黨員認為處分決定不當,可以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guī)治黨有機統一,注重黨內法規(guī)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guī),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此次修訂《條例》,在本條分三款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
一是對第一款作了修改,針對實踐中多發(fā)易發(fā)的違法行為,充實規(guī)定了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處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新增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規(guī)定,明確“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黨紀處分。這是一處重要的修改內容。這些違法行為本來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中,但考慮到當前財經領域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懲戒。黨組織在執(zhí)紀過程中,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不僅要對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也要嚴格依據《條例》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新增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黨員的黨紀處分規(guī)定,明確“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是指與黨員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離,已喪失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fā)展黨員工作細則》中關于黨員的基本條件,并嚴重損害黨的形象的行為。黨章規(guī)定,黨員要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人民群眾對黨員的道德標準要求很高,黨員、干部道德敗壞,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黨紀對黨員的嚴重失德失范行為必須進行嚴懲。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的黨員給予嚴格的黨紀處分,《條例》之前曾經有過相關規(guī)定。這次修訂作了重申和強調,旨在釋放對此類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的強烈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