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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章逐條學條例丨學習《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三十五)
來源: | 作者: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 | 發(fā)布時間: 2024-07-17 | 6257 次瀏覽 | 分享到: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fā)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擅作主張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guī)定。

黨章第十六條規(guī)定:“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fā)表主張。”《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guī)定:“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各部門各地方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可以向黨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fā)表主張。”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證全黨令行禁止,是黨和國家前途命運所系,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強和規(guī)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條例》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的落實。

本條所指“重大政策問題”屬于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事項,黨員個人、部門或者地方的黨組織未經(jīng)中央批準或者授權,不得作出決定、對外發(fā)表主張,無論相關決定和主張是否與黨中央一致,只要是未經(jīng)黨中央批準或者授權而擅自作出決定、對外發(fā)表主張的,即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需要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這里的“對外發(fā)表主張”指的是對黨外。這里的黨員一般是擔任一定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對于經(jīng)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 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不按規(guī)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guī)定。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作為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guī)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guī)矩,也是檢驗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黨章規(guī)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請示報告制度作了明確規(guī)定:“全黨必須嚴格執(zhí)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其黨組織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zhí)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遇有突發(fā)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并迅速報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領導干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guī)定按程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被查處的嚴重違紀黨員,有的對于按規(guī)定應當向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想報告就報告、不想報告就不報告,遮遮掩掩、語焉不詳;有的毫無組織觀念、程序觀念,我行我素,感到對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項就千方百計隱瞞不報,把請示報告制度當成軟約束,危害很大。領導干部要有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決不能我行我素,決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隱瞞不報。

《條例》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及其他黨內法規(guī)關于請示報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實,促使廣大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嚴格執(zhí)行黨章規(guī)定的“四個服從”,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強化組織觀念,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這里的“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主要是指違反了黨中央以及省部級黨委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